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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5]A0551 号
致: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1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开发布了《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4日15:00时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名都路166号
嘉煜金融科技中心1栋26、27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段利锋先生主持。贵公司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
2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
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49人,代表股份27722732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382%。(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
3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
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同意2766908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064%;
反对50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807%;
弃权3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29%。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同意2766916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067%;
反对50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805%;
弃权3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28%。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岳良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岳良泉获得的票数为275516925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3830%;
3.0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唐春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唐春祥获得的票数为275441415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3557%;
3.0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苏宁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苏宁获得的票数为275448220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3582%;
43.0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唐光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唐光平获得的票数为275383724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3349%;
3.05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张耕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张耕获得的票数为275379229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3333%。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李光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李光金获得的票数为275516708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3829%;
4.0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周玮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周玮获得的票数为275385294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3355%;
4.0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周磊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周磊获得的票数为275381800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3342%。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二)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5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第(三)项和第(四)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岳良泉、唐春祥、苏宁、唐光平、张耕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李光金、周玮、周磊当选为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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