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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沃斯: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5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17 00:00 查看全文

科沃斯 --%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零二五年五月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1

第一节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1

第二节总经理职权范围............................................2

第三节副总经理职权范围...........................................3

第三章总经理办公会议............................................3

第四章总经理对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4

第五章总经理报告制度............................................4

第六章附则.............................................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

第一节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总经理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

第四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董事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1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

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或者审计委员行使职权;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二节总经理职权范围

第六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应列席董事会,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指定的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权,该名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会指定1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职权。

第三节副总经理职权范围

第十条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副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为协助总经理处理其职权范围的日常事宜。

第十一条总经理可以将职权范围内事务分类并指定具体副总经理主管负责,副总经理应向总经理汇报工作。

第三章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议是研究和解决公司行政及经营管理方面重要问

题的会议,是总经理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

总经理为履行职权所做的决策除以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形式做出外,还可以总经理决定指令方式做出。

第十三条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以指定副总经理或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召集并主持会议。

3第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的参加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要时,总经理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或指定其他人员参加或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秘密事项。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一)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重大突发性事件生时。

第四章总经理对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第十七条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会的授权,决定公司的经营开

支、风险投资及其他事项。除须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总经理在行使本工作细则中的权利时,财务等相关部门应提供相关资料,并说明情况。

第五章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总经理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资产运用和盈亏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等,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二十条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按照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运作等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

第六章附则

4第二十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上述人员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在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足”、“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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