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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沃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08-16 查看全文

科沃斯 --%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促进

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1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2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使用者所理解。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司应当在触及《上市规则》相关要求时,及时披露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

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三)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

于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当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达到应

披露的标准时、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四)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

3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公告文件。

第十二条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应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规则、信息披露

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并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公司日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法律法

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公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编制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节临时报告及重大事件的披露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4第十八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5(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发生可能对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

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6(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募投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募集资金投入和使用计划,或者导致项目预期运营收益实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

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7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

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办理重大的披露工作,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标准适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应披露的交易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

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8(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五条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关联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9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条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10(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以上关联交易的界定、具体披露标准及程序,参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

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三十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

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三十二条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完成编制工作;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1(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各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经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在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草拟、审核、披露程序:

(一)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二)证券部负责草拟临时公告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文稿;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并及时将临时公告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公司财报、新闻稿件等重要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三十五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

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章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

人是本公司及各部门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的义务。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12第三十七条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报告,5%以上股

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按下列规定执行。

第一节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

第三十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管理办法》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依法建立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安排专人(“信息披露负责人”)定期和不定期向证券部进行报告和沟通,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四十条定期报告: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财务报告、管

理报告和其它公司要求提供的资料,以便公司对其经营、财务、应收账款、融资和担保等事项进行分析和检查。

第四十一条不定期报告: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其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重大事件,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等)。

第四十二条任何控股、参股公司均不得违反本制度自行对外披露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控股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制定专门的信息披露规定,并报公司备案。

第二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报告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应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

13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向公司报告其个人及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持有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

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节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

第四十七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指派专人及时、主动向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事件的进程: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四)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14第四十九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五十条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一条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

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第五十二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章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及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六条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其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七条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证券部协助和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15(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子公司、5%以上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四)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八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五十九条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十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16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六十二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证券部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六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四条证券部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九章保密措施

第六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有关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第六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能影响公司股票升跌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公司部门与个人一律不得对外公开宣传。

第六十七条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重大信息、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十八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

第六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七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

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

17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十一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十二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章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七十三条明确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四条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

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七十五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六条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二章信息披露差错责任追究管理

18第七十七条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财务管理部负

责人、直接经办人以及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定

期报告、临时公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负责编制、复核、披露的经办人员应保持高度责任心、审慎

履职、防微杜渐,避免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或低级错误,推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第七十八条对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或低级披露错误,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予以追究与处理。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低级披露错误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三)责任与权利相对等;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

引、准则、通知等,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

内部控制制度,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

19不良影响的;

(五)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工作失职,未审慎编制、复核、校对定期报告,导致信息披露出现低级错误的;

(七)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责任人从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的发生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责任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责任人已经有效阻止或减轻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已经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意外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情形的。

第八十二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训诫;

(二)警告;

(三)降职;

20(四)开除;

(五)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三条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及处罚事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董事会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八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八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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