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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hesh@junhe.com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沃斯”)的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核对了其中相关文件的原件,并取得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
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
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
1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或其他方出具的说明或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公司于2025年5月
16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25年4月26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了《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
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
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上午9:30在苏州吴中区太湖
东路299号澹台湖大酒店西楼一楼澄湖厅召开。
2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计资料及相关
验证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8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03049218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595%。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61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43791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91%。
2、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本所律师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3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
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24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09423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5%;反对4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弃权2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2、审议通过《2024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4表决结果:同意409417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0%;反对4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弃权2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3、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094211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反对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弃权2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
4、审议通过《2024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09401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1%;反对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弃权4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5、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409430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2%;反对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弃权2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0369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53%;反对3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0%;弃权2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7%。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9426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2%;反对313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弃权2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0329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81%;反对313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8%;弃权2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5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1%。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9407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4%;反对53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弃权26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0133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31%;反对536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3%;弃权26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6%。
8、审议通过《关于监事2024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42591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32%;反对5195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86%;
弃权32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9445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7%;反对32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0513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78%;反对324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5%;弃权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7%。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6表决结果:同意409065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9%;反对3931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0%;
弃权28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9414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1%;反对40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弃权32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0204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38%;反对409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3%;弃权32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9%。
12、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9417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9%;反对40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
弃权2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4159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989%;反对5311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72%;
弃权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14、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84933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73%;反对4361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5%;
弃权5576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0996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966%;反对436172股,占出席会议
7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87%;弃权5576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47%。
1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90584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3%;反对392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8%;
弃权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6647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37%;反对3924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94%;弃权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9%。
16、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6.01选举钱东奇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409041718票,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22648001票。
16.02 选举David Cheng Qian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408893837票,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22500120票。
16.03选举马建军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409048020票,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22654303票。
16.04选举李雁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409049677票,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22655960票。
16.05选举李钱欢为公司董事
8表决结果:得票数408976953票,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22583236票。
17、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7.01选举浦军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409022194票,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22628477票。
17.02选举黄辉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409124561票,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22730844票。
17.03选举吴颖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409100060票,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22706343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9(本页无正文,为《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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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邵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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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耿启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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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徐雄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