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制度
二零二五年五月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1
第三章职责和要求..............................................2
第四章具体实施...............................................3
第五章信息披露...............................................4
第六章审计档案管理.............................................4
第七章审计结果运用.............................................5
第八章审计责任追究.............................................5
第九章附则.............................................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工作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
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四条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所处行
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公司董事会及其
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1第七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
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九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
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第三章职责和要求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2(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
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管理、采购管理、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担保与关联交易、投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
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
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制作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所需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3第十七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
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十九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的工作底
4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公司领导和其他人员调阅审计档案应履行必要的调阅手续。
第七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并于下一季度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结果开展后续审计。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每季度总结本季度审计项目发现的通用性公司层面的问题,各业务部门相互借鉴,并自行开展管理改善。
第八章审计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审计职责,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
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审计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未如实反映的;
(二)审计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三)未按要求执行审计保密制度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审计报告制度的;
(五)其他严重损害本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泄露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
5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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