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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方股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489 证券简称:八方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6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方式

□股票期权

?发行股份

股份来源 □回购股份

□其他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 不超过60个月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

124.1910万股

股票数量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

0.53%

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是,预留数量15.0000万股;

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预留 占本股权激励拟授予股份比例12.08%

□否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限

109.1910万股

制性股票数量

激励对象数量 首次授予不超过89人

激励对象数量占员工总数比例 8.86%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或业务人员激励对象范围

□外籍员工

?其他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授予价格 14.65元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94752730989M

法定代表人 王清华

注册资本 23461.7979 万元

成立日期 2003年07月28日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东堰里路6号

股票代码 603489

上市日期 2019年11月11日

主营业务 电动两轮车驱动系统的生产、研发、销售等

所属行业 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二)近三年公司业绩

单位:元

主要会计数据 2023年/2023年末 2024年/2024年末 2025年/2025年末

营业收入 1647722871.51 1356816800.97 1336862464.04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 127857343.07 63845821.74 102819322.51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106961645.85 41269467.20 85604550.73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总资产 3341373217.01 3159602486.24 3278395858.65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资 2751823384.95 2645488146.69 2729074140.45产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基本每股收益

0.54 0.27 0.44(元/股)稀释每股收益

0.54 0.27 0.44(元/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

0.45 0.18 0.36每股收益(元/股)加权平均净资

4.59 2.35 3.83

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

3.84 1.52 3.19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三)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序号 姓名 职位

1 王清华 董事长兼总经理

2 俞振华 董事兼副总经理

3 王英喆 董事

4 冯华 职工代表董事

5 张为公 独立董事

6 俞玲 独立董事

7 周琴 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优秀人才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不超过124.1910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3461.7979万股的0.53%。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109.191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3461.7979万股的0.47%;预留15.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3461.7979万股的0.06%,预留部分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拟授予总额的比例不超过20%。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

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

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

激励对象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

(二)激励对象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89人,所有激励对象均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领取薪酬,不包括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告时股本总额的比例

冯华 职工董事 1.9998 1.61% 0.01%其他激励对象

107.1912 86.31% 0.46%(不超过88人)

预留部分 15.0000 12.08% 0.06%

合计 124.1910 100.00% 0.53%

六、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授予价格 14.65 元/股

?前 1个交易日均价的 50%,14.65 元/股□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的 50%,____元/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

□前 60 个交易日均价的 50%,____元/股□前 120 个交易日均价的 50%,____元/股

(一)首次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4.65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4.6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9.29元的50%,为每股14.65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8.07元的

50%,为每股14.04元。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致。

七、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一)限售期本计划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

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时回购注销。

(二)解除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可解除限售数

解 除 限 售

解除限售时间 量占获授权益安排数量比例首次授予部分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 一 个 解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 1/3除限售期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 二 个 解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 1/3除限售期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 三 个 解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 1/3除限售期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预留授予部分

预 留 部 分 自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第 一 个 解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 1/2

除限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 留 部 分 自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第 二 个 解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 1/2

除限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

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八、解除限售的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格。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格。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7-2029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

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例首次授予部分

1、若收入或净利润指标

1、2027年收入不低于 完成,解除限售比例为

第一个解除限售 19 亿; 100%;

2027 年

期 2、2027年净利润不低 2、若收入、净利润指标

于 2.2 亿。 均未完成,解除限售比例为 0%。

1、若收入或净利润指标

1、2028年收入不低于 完成,解除限售比例为

第二个解除限售 21.8 亿; 100%;

2028 年

期 2、2028年净利润不低 2、若收入、净利润指标

于 2.6 亿。 均未完成,解除限售比例为 0%。

1、2029年收入不低于 1、若收入或净利润指标

第三个解除限售

2029 年 26 亿; 完成,解除限售比例为

期

2、2029年净利润不低 100%;

于 3.12 亿。 2、若收入、净利润指标均未完成,解除限售比例为 0%。

预留授予部分

1、若收入或净利润指标

1、2028年收入不低于 完成,解除限售比例为

预留部分第一个 21.8 亿; 100%;

2028 年

解除限售期 2、2028年净利润不低 2、若收入、净利润指标

于 2.6 亿。 均未完成,解除限售比例为 0%。

1、若收入或净利润指标

1、2029年收入不低于 完成,解除限售比例为

预留部分第二个 26 亿; 100%;

2029 年

解除限售期 2、2029年净利润不低 2、若收入、净利润指标

于 3.12 亿。 均未完成,解除限售比例为 0%。

上述收入、净利润均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收入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计算依据,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实施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限制性股票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按年利率 0.35%计算的利息之和。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D、E 五档,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售的股

份数量:

考核评级 A、B、C D E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时个人当

年初始计划可解除限售的数量×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按年利率 0.35%计算的利息之和,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五)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年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

势的重要标志,不断增加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设置2027-

2029 年各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可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业绩增长目标能够支撑公司成长,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

(一)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

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十、限制性股票数量和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 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计划生效程序

1.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依法对本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权、登记等工作。

3.薪酬委员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

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薪酬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公司股东会在对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应当对《管理办法》

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含)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解除限售及回购等事宜。

8.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9.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计划的授予程序1.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

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薪酬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薪酬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薪酬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对激

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6.公司授予权益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

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7.在公司规定期限内,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

司要求缴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

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期对应的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

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

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

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6.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

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7.本激励计划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

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执行。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股份,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

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

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

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激励对象承诺,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本激励计划

所规定的不能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自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年度起将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并不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但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确认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9.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

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10. 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除本计划规定的或股东会已授权的情形外,公司在股东会审

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薪酬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

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6.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计划决议,或者股

东会审议未通过本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解除限售

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

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按照回购价格进行回购,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四)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

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五)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超过 109.1910 万股,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按照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初步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假设公司在 2026 年 12 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09.1910 万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限制性股

预计摊销 2026年摊 2027年摊 2028年摊 2029年摊 2030年摊票数量

的总费用 销费用 销费用 销费用 销费用 销费用(万股)

109.1910 1515.30 59.45 713.38 475.69 217.50 49.28

注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注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不包含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特此公告。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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