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月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股份管理及信息披露..........................................2
第三章所持本公司股份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4
第四章买卖公司股份的禁止情况........................................5
第五章附则.................................................7
1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和《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股份管理及信息披露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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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应当自该变
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时,公司董事会
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基本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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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所持本公司股份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的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数量相应变更。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前1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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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三条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办法第十二条涉及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四章买卖公司股份的禁止情况
第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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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不得转让的情形。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所
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处以一定数量的罚款或采取其他惩罚性措施;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免除其职务并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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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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