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2)第292号
致: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加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证
券交易所《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第十一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2年4月28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根据《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原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9日14点00分在上海市闵行区陈行路2388号8号楼6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后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5月12日通过指定信息媒体发出《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根据该通知,因上海市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需要,公司原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所在园区实行封控管理,解封日期无法确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调整为通讯方式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9日14点通过通讯方式召开,由董事长沈振宇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2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88131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3478%。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43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89%。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通过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通讯方式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见证。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3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为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调整为通讯方式召开,原计划现场参会股东选择以视频会议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针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无现场投票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8131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8131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8131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8131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激励对象相关股东回避表决。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非关联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881315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3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8131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88131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8131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8131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8131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8131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7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2021年度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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