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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为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19 查看全文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如下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

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招标,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招标,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八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九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

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一条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四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公司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如需);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有关部

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四)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五章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同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其专业胜任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变更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

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八条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变更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变更程序。

第六章信息披露、监督及其他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

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的处分;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

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二十四条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

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办理;本制度与上述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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