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5年财务信息的监管问询函》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2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财务信息的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6】055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与公司管理层认真讨论了《问询函》的内容,并查阅了相关资料,本着谨慎、客观、独立的原则,就公司下列问题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业绩快报及前期公告显示,公司主营网络可视化和智能系统平台业务,2024年至2025年,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1.17亿元、10.47亿元,分别同比变动44.83%、-6.31%,实现归母净利润0.27亿元、0.35亿元,分别同比变动-65.92%、30.13%。2024年公司销售毛利率为32.03%,同比下降13.75个百分点,主要系智能系统平台业务收入增长但毛利率下降。
请公司补充披露:(1)网络可视化和智能系统平台业务的经营模式、主要产品、收入确认政策及依据;(2)2024年至2025年公司前十大客户、供应商情况,包括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及人员规模、合作起始时间、交易内容及金额、往来款余额、账龄、期后结转情况等,就变动较大之处说明原因,并说明相关交易对手方的交易金额与其规模的匹配性;(3)前述客户、供应商之间及客户、供应商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或潜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客户供应商重叠的情况,如是,说明相关业务背景、具体购销情况及商业合理性;(4)2024年及2025年分业务板块的毛利率,结合公司业务结构及竞争格局、订单及客户变化、成本构成等情况,说明近两年业绩波动、2024 年增收减利的原因。请年审会计师对问题(1)发表意见,请独立董事对问题(3)发表意见。
针对问题(3)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公司提供的客户与供应商的清单,核查公司相关销售、采购合同,了解相关业务背景及前十大供应商、客户相关信息后。我们认为,2024年至2025年公司前十大客户、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除海诚宇信、北京勤慕为公司关联方外,公司与其他客户、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参股中环嘉业并
采用相同注册地址系商业合作安排,不涉及利益输送,相关交易均基于真实业务需求,具有商业合理性,且遵循独立交易、市场定价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三季报及前期公告显示,2022年至2024年末,公司长期应收款、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收款合计余额分别为1.32亿元、1.50亿元、1.14亿元,系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形成,业务背景为某智慧教育专网融合项目及轨交智慧多功能终端项目,公司分别自2021年、2022年起与客户签订上述项目合同。其中,轨交智慧多功能终端项目2022年至2023年含税合同金额合计1.38亿元,已交付验收。合同约定交付时间为签订合同后45日内,付款时间为产品交付后12个月、24个月分别付款50%。
请公司补充披露:(1)前述项目的具体开展情况,包括业务背景、运营模式、具体产品或服务,公司在业务链中所处环节及角色功能、上下游、货物流、履约及交付地点,以及收入确认政策和依据、各期收入及毛利率水平,说明自该业务开展以来前述内容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收入成本核算是否准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2022年至2025年前述项目的主要供应商、客户情况,包括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及人员规模、合作起始时间、历年购销内容及数量金额、结算政策、应收应付及期后结转情况,说明交易金额与交易对方规模的匹配性,并说明相关交易对手方与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管、实控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或指定关系,如有请说明合理性;(3)前述项目的履约情况,包括截至2025年末相关产品交付验收及投入使用情况、累计收付款情况、是否逾期等,说明在交付后12-24个月收款等合同安排的商业合理性;分季度列示业务开展以来的直接收付对象、资金往来明细,说明是否存在资金流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情形;(4)分年度列示前述项目相关长期应收款的坏账计提情况,结合问题(3),说明相关减值计提是否及时、充分。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请独立董事对问题(2)(3)发表意见。
针对问题(2)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公司提供的2022-2025 年间与智慧教育专网融合项目及轨交智慧多功能终端项目相关的主要供应商与客户清单,核查公司相关销售、采购合同,了解相关业务背景及客户、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后,我们认为,公司与上述交易对手方的历年交易金额与其自身经营实力、业务规模相匹配,交易规模符合行业常规交易逻辑,不存在交易金额与交易对方实际经营能力严重不符的异常情形。2022年至2025年前述项目的主要交易对手方,与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其他非关联的指定交易关系。公司与前述主要供应商、客户的交易均基于真实的业务合作需求开展,
具备商业实质,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针对问题(3)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相关项目合同、产品交付单、验收报告及财务收付款凭证等合同履约及资金往来情况的资料后,我们认为,针对合同中约定交付后12-24个月收款的安排,结合行业经营模式、项目产品特性、客户信用状况及市场交易惯例等情况,该收款安排系公司与客户基于项目验收质保、行业通用合作模式等因素协商确定,符合所在行业项目交易的普遍商业逻辑,具备合理的商业实质,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公司分季度列示的直接收付对象、资金往来明细,相关资金流水真实、清晰可追溯。前述项目所有资金往来均直接发生于公司与交易对手方之间,不存在资金流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5年财务信息的监管问询函>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罗芳
谢美山
2026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