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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港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3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金诗晟律师、陈小形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5月22日(星期四)下午14:0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路666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号 A 栋 2 楼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不少于二十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表决方

式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的登记时间及登记方式等。

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与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4)《2024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5)《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6)《关于董事2024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和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6.01)《非独立董事2024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和2025年度薪酬方案》;

(6.02)《独立董事2024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和2025年度薪酬方案》;

(7)《关于监事2024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和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申请2025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应为:

(1)于2025年5月1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授权代表)共125名,代表股份11425754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2.8630%,其中中小股东119名,代表股份318444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4733%。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公

司股份111073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3897%。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19人,代表股份31844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733%。其中中小股东119名,代表股份318444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473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

验证其股东身份。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没有新议案的提出。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逐项表决,并按规定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

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140588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1%;反对

1632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9%;弃权35396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0%。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140626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94%;反对

1632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9%;弃权31596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

(3)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与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1140626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94%;反对

1875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1%;弃权73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

(4)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同意1140626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94%;反对

1873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0%;弃权7496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

(5)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同意1140626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94%;反对

1634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0%;弃权314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6%。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9896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800%;反对1634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39%;弃权3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61%。

(6)《关于董事2024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和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6.01)审议通过《非独立董事2024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和2025年度薪酬方案》;

同意144931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789%;反对

3900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83%;弃权153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8%。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7791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700%;反对3900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495%;弃权1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05%。

该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董建军、宋莉娜、景成连、上海翔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牧鑫青铜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回避表决。

(6.02)审议通过《独立董事2024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和2025年度薪酬方案》;

同意1138251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15%;反对

4170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50%;弃权153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7521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221%;反对4170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973%;弃权1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06%。

(7)审议通过《关于监事2024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和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140501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4%;反对

1940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8%;弃权133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9771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875%;反对1940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48%;弃权1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77%。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140748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1%;反对

1450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9%;弃权37596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0018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631%;反对1450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62%;弃权375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07%。

(9)审议通过《关于申请2025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140735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89%;反对

1463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1%;弃权37596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0%。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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