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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港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12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机制,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1第四条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而了

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中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诉讼和仲裁、重大风险情形、重大变更事项等,但不包括定期报告编制时应提供的资料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重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转移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后及时报告:

2(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七)交易虽未达到前述规定的标准,但董事会审查后认为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重大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3(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的认定应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

第八条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重大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应债券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4(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九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九)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5(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受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出现以下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一)涉及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报告人也应当报告;

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所述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2、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3、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4、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裁判结果、仲裁案件的裁决结果以及裁判、

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十一条其他重大事件: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6(二)业绩预告及修正;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六)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七)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八)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认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三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的内部重大信

息的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相关人员应在24小时内将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提交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公司各下属分支机构或下属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与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7(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

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内部信息报告的管理及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

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络工作。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

各部门、公司控股公司、分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一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

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减薪、降职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8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相悖的,按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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