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
及《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按照程序将有关信息及时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
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的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下属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六条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联络人。
第七条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各自制定相应的内部重大信息上报制度,以确保公司董事会能及时了解有关信息。
第1页共7页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
的内部报告人,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公司、分公司、公司控股或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
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
与开发项目、放弃权利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金额在人民币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第2页共7页(三)发生诉讼、仲裁(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四)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五)预计公司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六)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七)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八)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九)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十二)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四)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七)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
(十八)公司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第3页共7页(二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他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二十三)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四)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五)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六)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七)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二十八)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三十)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等合同的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
(三十一)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
(1)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3)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险;
(4)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三十二)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
第4页共7页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且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
(三十三)《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中所列举的其他对社会公众投资者
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提供重大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四章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
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二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十三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信息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部门(下属公司)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经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审阅签字后,由联络人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接到有关文件、资料的当天完成审阅工作并签字,如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联络人可直接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如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联络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条规定的职责的,则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亲自履行或指定其他人履行该项职责。
第5页共7页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公司有关人员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
文件以及《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发生上述应上报信息而未能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内部信息报
告义务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该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
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24小时内。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规定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传真通知及书面通知。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第6页共7页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