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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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照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CLAWF1RM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1766号
致: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南都物业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南都物业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南都物业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南都物业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
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南都物业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南都物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2
年11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2年11月9日在《上海证券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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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韩芳主持。
(三)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
次会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2022年11月24日下午14:00。采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浙
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座1单元10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列
明与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
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2022年11月1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41人,共计代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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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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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29,365,429股,占南都物业股本总额的15.6383%。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10,386,161股,占南都物业股本总额的
5.5311%;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0
人,代表股份18,979,268股,占南都物业股本总额的10.1072%。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41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29,365,42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5.6383%。
本所律师认为,南都物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
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
名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表决同意通过。本次
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
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南都物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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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CLAWFK6M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2年11月24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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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编号TCYJS2022H1766的《关于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关册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区
经办律师:盛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