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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物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10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118号国际金融中心汇西写字楼一座12楼310000

电话:0571-87901111传真:0571-87901500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0835 号

致: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天册”)接受南都物业服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都物业”、“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得到南都物业如下保证:南都物业已经提

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法律意见书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等进行了合理

核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作出判断。

四、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差异化分红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

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等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性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五、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南都物业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南都物业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

师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

七、本所律师同意南都物业在其为本次差异化分红而提交的材料中部分或

全部自行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南都物业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差异分红的原因2026年5月13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5年12月31日,南都物业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

555307140.16元。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141元(含税)。截

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87777779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39712826.43元(含税)。公司目前正在实施股份回购,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如后续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回购股份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利润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2024年2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公司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回购实施结果公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回购指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公司2025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141元(含税)。截至

202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87777779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39712826.43元(含税)。公司目前正在实施股份回购,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

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如后续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回购股份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利润分配总额不变,相应法律意见书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截至2026年5月19日收盘,公司总股本为187777779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持有的2290500股股份不参与本次分配,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总数为185487279股。因回购股份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利润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故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派发的现金股利为39712826.43元(含税),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141元(含税)。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2026年5月25日的收盘价每股12.34元计算,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含)。具体计算结果如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

公司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公司参与分配的股东实际收到的每股现金

红利=0.2141元/股(含税,以下同)虚拟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1+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2.34-0.21149)/(1+0)≈12.12851(元/股)

实际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1+实际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2.34-0.2141)/(1+0)≈12.12590(元/股)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它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12.12590-12.12851|÷12.12590=0.02152%<1%。法律意见书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回购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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