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行为的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适
用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由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部门统一负责对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单位、个人)
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移动存储设备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
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漏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
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1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
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
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
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2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公司中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及职业地位及中介服务原因,或者作为公司职员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由公司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管理的单位或人员。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
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第九条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门通过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分阶段填写《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1),如实、完整、及时地记录、汇总内幕信息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公开前的报告、传递、
3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所处阶段等信息,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
大事项时,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九条及附件1的要求登记外,还应当制作《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详见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掌握内幕信息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作出保
密承诺(详见附件3)或公司向其发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详见附件4,附件1—
4以下合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并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人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
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
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明确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并及时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包括网络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书面函询等方式向控股股东、
4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了解情况,要求其就相关事项及时进行书面答复。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
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述各方提供的书面答复进行审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和澄清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股票交易停牌,尽快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当应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公司各部门、机构负责人)
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
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告知相关知情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人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及知情人进行核实,确保《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
5形式对外泄露、传送、报道或公开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决策或研究论证,原则上应在公司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在组织涉及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会议、业务咨询、调
研讨论、工作部署等研究论证时,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对所有参加人员作出详细书面记载,并进行保密纪律教育,提出明确、具体的保密要求。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形成研究论证结果后,应当第一时间将结果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开发布与内幕信息相关的事项时,应当经过保密审查,不得以内部讲话、新闻通稿、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会议记录、决议、软(磁)
盘、光盘、录音(像)带、移动存储设备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和存储
介质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在公司公告定期报告之前,公司财务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员不得将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报送或公开,也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
重组、增发新股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并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6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
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进行欺诈等活动,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对外部相关责任人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公司还将视情节轻重,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安机关查处,并积极配合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提供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等资料信息。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7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注1)
序内幕信息所在单位/所在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知悉内幕知悉内幕知悉内幕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所登记时间登记人
号知情人姓部门与上市公岗位信息时间信息地点信息方式内容处阶段(注6)
名或名称司的关系(注3)(注4)(注5)(注2)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填表说明:请完整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有不适用项目请填写“不适用”或“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姓名;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附件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注1)序号内幕信息形成内幕信息关键参与筹划决参与筹划决策
内幕信息公开登记时间登记人(注6)涉及的相关内
的关键时点时点的时间策人员名单方式(注4)(注2)(注3)披露时间(注5)幕信息知情人本人签名确认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注1:本表格仅为一般样式,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
注2:填报内幕信息形成的关键时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的提出、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初步结论、文件编制、报告、传递、决议等。
注3:填列参与内幕信息形成关键时点的所有机构和人员的名单。
注4:填报参与筹划决策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商谈、电话、传真、书面文件、电子邮件等。
注5:填列内幕信息某关键时点内容进行公开披露的时间。
注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9附件3:承诺书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书鉴于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
为此,本人/本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在本人/本公司参与本次工作过程中,本人/本公司依其职务之便所获知的与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次所涉及的事项),若该等信息无须公开或者在有关当事人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前,本人/本公司负有保密义务。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因工作需要而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外,在未取得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或者在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前,本人/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任何第三者泄露或向社会公开。不利用知悉的信息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承诺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附件4: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程序,本公司关于的信息属于公司尚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特提醒贵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并履行以下保密义务:
1、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2、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在第一
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3、不得在相关文件中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本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如违反上述规定,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告知。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门):
年月日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