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各委员独立、诚信、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成员任职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在成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
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2-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下列事项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审核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上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3-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
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
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督促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4-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中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
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审计
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上市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证券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5-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