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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江股份:振江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16 查看全文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实施;董事会应当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证券管理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日常执行机构,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登记、整理、存档。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各

部门、子(分)公司、中介机构等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第五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公司所属各部门、子(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公司向其能够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所派驻的董事/监事应做好其所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

及所派驻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登记工作,并及时报送证券管理部。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七条公司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的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登记管理

第十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并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

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中介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

联系证券管理部,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由证券管理部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四条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有关内幕信息所涉及部门负责人应当在当日填写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公司以签订保密协议或发送《信息披露要求告知书》(见附件三)等方式,督促内幕信息外部知情人履行其自身的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同时督促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知情人登记工作。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负责妥善保管内幕信息外部知情人已送达档案,依据监管规定报送监管部门。

第十六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所涉及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子(分)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子(分)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

原持有部门、子(分)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子(分)公司,并在证券管理部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证券管理部备案。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二十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

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报证券管理部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公司应第一时间在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保密措施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交易限制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

息的工作人员,作为公司内幕信息内部知情人,对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对于公司聘请的保荐承销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公关公司等中介机构,作为内幕信息外部知情人管理,应与其订立保密协议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会对外泄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内幕信息因其相关事项确需履行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审核、审批程序,相关单位和部门也应作为公司内幕信息外部知情人管理,公司在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同时,应向其发送《信息披露要求告知书》的方式,督促其履行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并配合做好内幕信息外部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

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转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二十四条由于工作原因,经常接触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

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信息披露制度》及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并报公司证券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二十七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公司其他内幕信息内部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降职的处分;公司其他内幕信息内部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的处分。公司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以及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工作人员等所有内幕信

息外部知情人,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擅自泄露信息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或负面影响的,公司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若涉嫌违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改,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4日公司简称:振江股份公司代码:603507

内幕信息事项:

报备时间: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内幕信息所在所在单位知悉内

序/知悉内幕知悉内幕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所登记知情人姓

统一社会信单位/部与公司的幕信息登记时间人号信息地点信息方式内容处阶段

名/名称用代码门关系时间

法定代表人签名:董事会秘书签名: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注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现场/通讯会议等。

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方案制定、合同订立,内部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公司简称:振江股份公司代码:603507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

注1.重大事项应一事一报,即每份登记的重大事项信息及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重大事项,不同重大事项涉及的知情人应分别登记。

注2.“参与机构和人员”应包括参与该重大事项的本公司内部、外部机构及其人员。

注3.“时间”一栏,应填写重大事项进程中的重要事件的发生时间。

注4.“筹划决策的方式”一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注5.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年月日向贵单位报送附件相关文件。

因附件相关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内幕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请贵单位对公司内幕信息保密,且不能利用该内幕信息从事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亦不能建议他人进行上述交易。

附件: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XX文件》

报送单位: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报送人:

报送时间:年月日

签收单位:

签收人:

签收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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