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勤勉尽责,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现将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分别是独立董事谭建国、独立董事吴洋和董事陈洋,其中主任委员由具有专业会计资格的谭建国担任。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4次会议,全体委员均通过通讯或现场参会的方式亲自出席了会议,并主要就公司定期报告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具体如下:
会议重要意见召开日期会议内容届次和建议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
第四届履职情况报告》、《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本次会议董事会议案》、《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所有议案2025.4.2审计委告》、《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均全票同员会第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意审议通五次会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过议确认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关联交易的议案》、
第四届本次会议董事会2025所有议案2025.4.29审计委审议《关于公司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均全票同员会第案》意审议通六次会过议2025.8.27第四届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本次会议董事会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所有议案审计委度>的议案》、《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均全票同员会第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募意审议通七次会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过议<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议案》、
第四届本次会议董事会所有议案2025.10.30审计委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均全票同员会第案》意审议通八次会过议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度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循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具体履职情况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情况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德皓国际”)为公司聘任的财务审计机构。北京德皓国际与公司之间除审计费用及相关差旅费外,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关系,亦无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商业或其他关联关系。北京德皓国际及其审计团队始终保持形式与实质上的双重独立,恪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同时,北京德皓国际具备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与专业素养,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2.与外部审计机构的讨论和沟通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北京德皓国际提出的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讨论与沟通。在审计过程中,未发现其他重大审计事项。
3.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北京德皓国际在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勤勉尽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认真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职责与义务。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情况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与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保持充分沟通,定
期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积极推进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优化工作,促进内部审计部门有效运作。报告期内,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或重要问题,内部审计工作切实有效。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了公司各期财务报告,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深入沟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财务报告均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允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情况。
(四)评估公司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促进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应法规的要求,报告期内公司取消了监事会,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不断完善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积极落实执行规范有效的各项内部控制,保证了公司各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有章可循,规范运作,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保证了公司资产安全,确保了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准确,并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促进实现企业战略的内部控制目标。
通过审阅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且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状况;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运作符合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内部控制体系整体有效。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为促进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充分、有效的沟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充分听取各方诉求和意见,通过会议或其他沟通方式积极进行协调,力求高效、准确地完成相关审计工作,共同发挥监督职能。
(六)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等其他事项的审核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均为正常业务所需,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结算,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职能,恪尽职守,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承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认真审议相关议案,并发挥了指导、协调、监督作用,有效促进了公司内控建设和财务规范,促进了公司董事会规范决策和公司规范治理,保证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尽职尽责的履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2026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继续秉持审慎、客观、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加强内部指导和外部沟通,在监督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等方面继续发挥
重要作用,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稳健经营。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