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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江股份: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9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部控

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

(一)保障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贯彻落实;

(二)保证所有业务活动均按照适当的授权进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提升公司质量,增加对公司股东的回报;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并有效发挥作用,防止毁损、浪费、盗窃并降低减值损失;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五)防止、发现和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账面资产与实物资产核对相符。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制定、完善和实施本部门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配合完成对公司各部门风险管理和控制情况的检查。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内容

第四条公司的内部控制应充分考虑以下要素:

(一)内部环境:指影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运行及效果的各种综合因素,包括公司组织结构、企业文化、风险理念、经营风格、人事管理政策等。

(二)目标设定:公司管理层根据风险偏好设定公司战略目标,并在公司内

1层层分解和落实。

(三)风险确认: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外风险因素进行确认。

(四)风险评估: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其目标实现的内、外各种风险进行分析,考虑其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以便公司制定必要的对策。

(五)风险对策:公司管理层按照公司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采取规

避、降低、分担或接受的风险应对方式,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控制活动:公司管理层为确保风险对策有效执行和落实所采取的措施和程序,主要包括批准、授权、验证、协调、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财产的保护、职责的分离、绩效考核等内容。

(七)信息与沟通:指识别、采集来自于公司内部和外部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向相关人员有效传递。

(八)检查监督:指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效果进行监督、评价的过程,它通过

持续性监督活动、专项监督评价或者两者的结合进行。

第五条公司应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股东会等机构合法运

作和科学决策,公司将逐步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六条公司应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

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不断完善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格、认真的执行。

第七条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要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

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生产、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货币资金管

理、关联交易、担保与融资、投资、研发、人事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第八条公司将不断完善印章使用管理、发票收据管理制度、采购与付款管

理制度、会计电算化管理、对外担保管理、项目投资管理、信息披露管理、对分支机构内部控制管理等专门管理制度。

第九条公司应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规

2定的要求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十条公司不断完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制定并不断完善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确保信息

能够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审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公司明确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并设立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主要的控制活动

第一节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十三条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公司执行对控股子公司的控

制政策及程序,并督促各控股子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确定控股子公司章程的主要条款,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协调、督导各控股子公司建立

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公司下属各子公司应根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

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会审议;

(四)各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

3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五)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子公司的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六)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

(七)对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其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度要求,逐层建立对各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十六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

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七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明确划分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十八条参照《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之前,该事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公司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条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4(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

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遵循《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

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

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

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节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

事项的明确规定行使审批权限,如有涉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按证监会、交易所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

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

5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依法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符合相关要求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十九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履行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

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二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

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6第三十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五条公司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审批、使

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三十六条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

资金专用帐户管理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帐户的资金动态。

第三十七条公司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

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三十八条公司要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

目按公司承诺计划实施。项目实施部门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行,并定期向董事会和公司财务部门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实施时,公司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三十九条公司由内部审计部门跟踪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要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就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第四十条公司积极配合保荐人的督导工作,主动向保荐人通报其募集

资金的使用情况,授权保荐代表人到有关银行查询募集资金支取情况以及提供其他必要的配合和资料。

第四十一条公司如因市场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项

目投资方式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并依法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四十二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对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效益作审慎分析。

7第四十三条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进展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第五节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四条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十五条按《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

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司履行对重大投资的审批。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四十六条公司指定集团财务部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公司若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

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第四十八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会指派证券事务代表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

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五十条公司董事会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一条公司按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

8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所明确的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并明确各相关部门及其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

第五十二条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

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三条公司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

关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若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漏,公司应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措施。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接待、网上路演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五十六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应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四章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五十七条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评估

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公司要求内部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五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要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

部审计报告,向董事会通报。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

9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并抄送审计委员会。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报告交易所。经交易所认定,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发布公告。公司应在公告中说明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的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五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二)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实施;

(三)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情况;

(四)内控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况;

(五)对本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

(六)完善内控制度的有关措施;

(七)下一年度内部控制有关工作计划。

第六十条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参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评价意见。

第六十一条如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

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十二条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

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并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六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

10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六十四条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将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和会计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报送证券交易所,与公司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

第六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若公司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同时,证券交易所有权参照《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六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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