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13:30在江阴市镇澄路260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
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本所见证律师现场参加了会议并进行见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1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决定召集,并于2025年4月30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13:30在江阴市镇澄路260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胡震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13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4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96196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992%,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15602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654%。
2、根据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4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0594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3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持有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80594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38%。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3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95963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8%;反对2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5%;弃权2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95961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5%;反对2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5%;弃权2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5961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5%;反对2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5%;弃权2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表决情况:同意595960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603%;反对2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5%;弃权2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0297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22%;反对2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7%;弃权2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胡震、卜春华、江阴振江朗维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0297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22%;反对2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7%;弃权2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5900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2%;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4%;弃权2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表决结果:通过(七)《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5表决情况:同意80296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6309%;反对2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74%;弃权2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7%。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胡震、卜春华、江阴振江朗维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0296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09%;反对2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74%;弃权2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7%。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595900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2%;反对2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7%;弃权2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0297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22%;反对2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7%;弃权2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589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2%;反对2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9%;弃权2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6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5900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2%;反对2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7%;弃权2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5902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6%;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4%;弃权2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表决结果:通过(十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5901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4%;反对2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6%;弃权2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0298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34%;反对2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74%;弃权2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2%。
表决结果:通过7(十三)《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5899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1%;反对2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6%;弃权2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0296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09%;反对2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74%;弃权2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7%。
表决结果:通过(十四)《关于制定<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5899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1%;反对2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6%;弃权2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0296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09%;反对2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74%;弃权2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7%。
表决结果:通过(十五)《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5883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4%;反对2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0483%;弃权2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0280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11%;反对2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73%;弃权2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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