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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江股份:振江股份关于子公司增资扩股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507证券简称:振江股份公告编号:2025-059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增资扩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江

苏振江铸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江铸造”)引入三家战略投资者,分别是江苏省沿海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沿海投资”)、江苏南通高端装备产业

专项母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通基金”)和无锡市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基金”)。沿海投资、南通基金和无锡基金以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向振江铸造合计增资2亿元人民币(上述增资简称为“本次交易”)。本次增资完成后,上述三家持有振江铸造的股权比例分别为30%、6%和4%,增资资金将主要用于振江铸造的项目建设及日常经营。

●本次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放弃振江铸造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作为振江铸造的控股股东,仍然拥有对振江铸造的实际控制权。

●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增强振江铸造的资金实力,推动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同意通过增资扩股方式,为全资子公司振江铸造引入三家战略投资者,并签署《江苏省沿海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振江铸造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江苏省沿海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振江铸造科技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以下简称“股东协议”)、《江苏南通高端装备产业专项母基金(有限合伙)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振江铸造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江苏南通高端装备产业专项母基金(有限合伙)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振江铸造科技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无锡市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振江铸造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和《无锡市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振江铸造科技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沿海投资、南通基金和无锡基金以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向振江铸造增资2亿元人民币。

本次交易完成后,振江铸造注册资本将由3亿元增加至5亿元,上述三家持有振江铸造的股权比例分别为30%、6%和4%,增资资金将主要用于振江铸造的项目建设及日常经营。

本次交易前后,振江铸造股东的持股比例情况具体如下:

本次交易前本次交易后

股东持股比例(%)股东持股比例(%)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

10060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江苏省沿海开发投资有限

--30公司江苏南通高端装备产业专

--6

项母基金(有限合伙)无锡市上市公司高质量发

--4

展基金(有限合伙)合计100合计100

本次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利于促进公司良性运营和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和长远利益,公司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作为振江铸造的控股股东,仍然拥有对振江铸造的实际控制权。

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一)增资方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江苏省沿海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94627Q

法定代表人:侯海峰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奥体大街 68号新城科技园国际研发总部园 4B栋

注册资本:2108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科技中介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海洋生物活性物质提取、纯化、合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生物农药技术研发;生物饲料研发;生物有机肥料研发;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生物

基材料技术研发;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

商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生物基材料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

饲料添加剂销售;饲料原料销售;水产品批发;水产品零售;水产苗种销售(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沿海投资资信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企业名称:江苏南通高端装备产业专项母基金(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EET54M2W

执行事务合伙人:南通战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小海街道崇州大道53号紫琅创新谷3号楼3层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南通基金资信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企业名称:无锡市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CQFBFC8K

执行事务合伙人:无锡金投资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无锡经济开发区金融八街8号联合金融大厦23楼2301-108室

注册资本:250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无锡基金资信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上述三家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沿海投资、南通基金、无锡基金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江苏振江铸造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DB76GB72

法定代表人:易勋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包场镇发展大道88号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黑色金属铸造;模具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通用设备制

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专业设计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4年12月31日,振江铸造经审计的总资产为

10441.92万元,净资产为9918.05万元。2024年营业收入为0万元,净利润为

-81.95万元。

截至2025年6月30日,振江铸造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48261.28万元,净资产为29761.54万元。2025年1-6月营业收入为0万元,净利润为-156.51万元。

(三)本次交易定价依据

结合振江铸造所处行业特点、当前发展阶段等因素,本次增资价格由公司与增资方友好协商确定。本次交易定价遵循公允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标的公司:江苏振江铸造科技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股东: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方:江苏省沿海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高端装备产业专项母基金(有限合伙)

无锡市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二)关于本次增资情况

本次新增注册资本共计20000万元(大写:贰亿元整),各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沿海投资拟以货币方式共计出资15000万元(大写:壹亿伍仟万元整)认购振江铸造新增注册资本15000万元(大写:壹亿伍仟万元整),南通基金认购振江铸造新增注册资本3000万元(大写:叁仟万元整),无锡基金认购振江铸造新增注册资本2000万元(大写:贰仟万元整),上述认购部分合称“新增注册资本”),公司自愿放弃对振江铸造新增注册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本次增资后,振江铸造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持股比例股东名称出资方式(人民币/万元)(%)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30000货币60江苏省沿海开发投资有限公司15000货币30江苏南通高端装备产业专项母基金(有3000货币6限合伙)无锡市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基金(有限2000货币4合伙)

合计50000/100

(三)交割与公司治理

1、本次增资的交割日为完成工商登记之日。

2、协议生效的30日内,协议各方应当配合标的公司进行公司章程的修改及

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的办理。

3、自交割日起,沿海投资、南通基金和无锡基金以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依据《公司法》及交易文件的规定享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表决权、知情权等)并承担股东义务。自交割日起,标的公司的全部股东按照其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振江铸造应组建董事会,董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沿海投资提名1董事,公司提名2名董事,南通基金和无锡基金不提名董事,公司提名的董事中选举1人担任董事长。

5、每届董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届满

的董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6、振江铸造应组建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沿海投资提名1监事,公司提名2名监事,南通基金和无锡基金不提名监事,公司提名的监事中选举1人担任监事会主席。

7、每届监事任期3年。监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届满

的监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8、各方同意,自交割日起(含当日),投资方有权在不损害其利益的前提

下行使股东权利参与标的公司治理,不得影响标的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标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出的决议事项不得损害投资方的合法权益。

(四)收益分配

各方同意,在投资方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期间,自交割日所在年度起,振江铸造应于每个年度召开股东会,在可供分配收益范围内按照全体股东实缴出资比例或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其他方式进行分配。

(五)声明和保证

振江铸造、公司分别且连带的向投资方作出协议所列的各项陈述与保证,并确认该等陈述与保证在交割日及之前(含本协议签署日)在任何方面均保持真实、

准确且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遗漏及重大误导。

(六)违约责任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

中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反任何陈述、保证、承诺或者陈述、保证、承诺存在任何虚假、错误的,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继续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严重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本款约定不影响本协议有关解除后果的适用。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以及为追偿损失而支出的合理成本)赔偿履约方。违约方向履约方支付的赔偿金总额应当与因该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相同。

(七)争议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向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非生效判决另有规定,各方为解决争议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财产保全所发生的保全担保费或保险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拍卖

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八)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且经公司公告本协议主要内容后生效。

(九)股东协议主要内容

1、回购触发事件

出现以下第(1)~(18)项任一情形的,投资方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36个月内,要求振江铸造及公司(即“回购义务人”)以投资方、公司双方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评估机构估值法)或《股东协议》

第1.2条约定的回购价格(回购价格法)(以两种定价机制确定的价格孰高者为准),通过现金收购投资方所持全部或部分标的公司的股权。

发生回购触发事件后,根据国资监管相关要求,投资方启动对标的公司股权的评估及审计程序时,振江铸造和公司应积极配合提供所需资料。若投资方决定通过江苏省国资委认可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回购义务人承诺将无条件按照投资方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相关规则,报名参与受让,且报价不得低于投资方根据本条约定的前述两种定价机制中较高者所确定的挂牌价格。挂牌方案需要先经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批准和同意为前提。

由于投资方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性质为国有股权,国有股权转让应严格遵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规定,并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转让。公司履行其回购义务受让标的股权时,须按照投资方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无条件履行意向受让方登记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确保成为合格意向受让方。若产生两个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公司应参与产权交易机构组织的竞价,并在符合所有交易条件的前提下最终摘牌受让标的股权。公司成功摘牌并完成股权交割,视为其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的回购义务。若公司未被登记为合格意向受让方,或未参与竞价,或明确表示放弃竞价,则应视为公司严重违约,应向投资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投资方全部损失:违约金按投资方挂牌价格的20%计算,投资方的损失包括不限于本协议约定的回购价款,以及为准备挂牌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不限于审计费、评估费、法律服务费以及挂牌费用等。

回购触发事件包括:

1.1自投资方增资认购款实缴至标的公司之日起12个月内,标的公司未进入

客户的供应商认证体系。

1.2截至2026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累计在手订单总金额未达到15000万元。

(1)业绩承诺:

公司向投资方承诺,标的公司完成以下承诺业绩:

a. 2025年标的公司实现的经审计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

b. 2026年标的公司实现盈利(经审计净利润 ≥ 0);

前述“经审计净利润”是指经过投资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出具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振江铸造审计报告中的净利润。

(2)业绩补偿

若标的公司未完成上述约定的年度业绩承诺,公司应以现金向投资方支付补偿,金额计算如下:

补偿金额=(当年承诺净利润-当年实际净利润)*持股比例

(3)补偿日期

各方同意,若公司根据本协议之约定须向投资方进行补偿,公司应在业绩承诺期当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且不迟于下一年度(即对应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年)

11月30日,将其应补偿的现金支付至投资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1.3公司未能及时或足额向投资方支付业绩补偿款;

1.4标的公司2027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未达到3000万元;

1.5标的公司无法提供自投资方实缴出资日后任意一年的经股东会批准同

意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无法提供的最晚时间为公司正式披露上市公司上一年度报告之日起10日内;

1.6标的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1.7标的公司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涉及重大诉讼、欺诈或重大过错,对

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造成投资方利益受到损害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投资方不知情的账外现金销售收入、账外资金占用、未经审批的对外担保、控股股

东或者管理团队故意造成的公司重大内部控制漏洞;1.8公司在《增资协议》中做出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违反交易文件中的承

诺事项或违反《增资协议》的其他约定导致标的公司累计或单项的损失达到上一

年度期末标的公司净资产值的20%或以上;

1.9实际控制人出现非不可抗力情形导致其无法履行其作为实际控制人的

管控权利且相关情形2个月未消除的;

1.10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出现较大负面舆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限

制消费人员名单,或发生其他投资方认为经营情况恶化情形的;

1.11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进行有损于公司或者投资方的重大交

易或重大担保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道德操守行为致使公司不能持续正常经营且

持续时间超过2个月的,该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刑事犯罪活动、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泄露公司商业信息、进行恶意同业竞争等;

1.12未经标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标的公司将其重要知识产权出售予任

何第三方或授予任何第三方针对该等重要知识产权的排他性许可,其中,“重要知识产权”指满足以下任一标准的与标的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

(a)已获授权的核心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专利登记簿记载为准);

(b)支撑标的公司主要产品生产的技术秘密、专有技术;

(c)用于标的公司主营产品的注册商标;

(d)单项评估价值超过标的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的知识产权;

(e)核心客户认证所依赖的特定技术或工艺相关的知识产权。

1.13标的公司出现运营瑕疵,并导致标的公司的营业收入、净资产或净利润中任一指标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基础上减少超过20%的(为免疑义,因销售订单、采购成本随行业正常波动等合理原因而导致的营业收入、净资产或净利润指标出现较大波动的除外);

1.14因核心人员离职、与前任职单位因职务发明权属等纠纷,导致标的公

司不具备持续经营条件的;

1.15标的公司未能在本协议签署后6个月内取得项目所涉全部建筑物的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最终核发日期为准),或因无证施工导致被责令停工累计超过60日且已实质影响标的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1.16标的公司未能于本次交割完成后的3个月内向投资方提供银行首笔贷

款资金支付凭证文件;1.17投资方按《股东协议》中“(三)上市公司收购股权”条款约定的程序,要求上市公司收购其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时,上市公司未能在《股东协议》3.3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收购或因其他任何原因致使投资方无法行使《股东协议》3.3条款约定权利的。上市公司收购目标公司股份,需要先经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和同意,以及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的批准和同意为前提条件;

1.18因公司本轮次增资有多名投资方,任一投资方(“要求收购方”)按

《股东协议》“(三)上市公司收购股权”条款约定的程序,要求上市公司收购其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且上市公司同意启动相关收购程序时,若其他投资方(“非要求收购方”)不同意参与此次上市公司收购股权的,其他投资方(“非要求收购方”)有权要求上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2、回购价格

发生回购触发事件后,投资方有权要求标的公司、公司(即“回购义务人”)回购其届时持有的标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回购股权”)。回购价格为回购股权对应之投资本金及其约定年利率(单利)减去投资方已收到的分红款、业绩

补偿款(如有)。即:回购价格=投资方对该回购股权对应的实缴投资本金×(1+约定年利率×投资天数÷365)-已收到的累计分红款-已收到的业绩补偿款。

3、上市公司收购股权

3.1行使方式在投资方全部增资认购款实缴至标的公司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行权期限”),投资方有权要求上市公司通过向投资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投资方持有的标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投资方在行使本条款所约定的权利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上市公司发出通知,并同步将该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本轮次的其他投资方。

3.2定价机制

上市公司购买投资方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的价格以以下两种方式计算的价

格孰高为准进行确定:

(1)定价机制1(回购价格法):购买价格=投资方对该回购股权对应的实

缴投资本金×(1+约定年利率×投资天数÷365)-已收到的累计分红款-已收到的业绩补偿款。(2)定价机制2(评估机构估值法):由投资方、公司双方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投资方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权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为准。

上市公司向投资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先要经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的同意批准,且取得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的批准为前提。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股票价格应按照投资方、公司协商确定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的80%为标准进行定价。定价基准日指公司收购标的股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若发行方案需要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应以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定价基准日。

3.3交易程序

(1)上市公司向投资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先要经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的同意批准。投资方行使本条款约定的权利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上市公司,并明确要求上市公司收购其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上市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60个自然日内启动交易程序,并在12个月内完成交易。自上市公司收到投资方书面通知起满12个月,若未完成交易,但上市公司向投资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案正式处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阶段,投资方同意再给予上市公司3个月宽限期以完成交易;交易所最终没有同意的,双方协商其他方式退出。

(2)上市公司在履行本条款约定的交易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4、优先认购权

振江铸造计划新增注册资本时,投资方或其关联方有权(但没有义务)按照届时持股比例认购新增注册资本。投资方认购振江铸造新增注册资本的价格、条款和条件应与其他潜在认购方或投资方的认购或投资的价格、条款和条件实质相同。

投资方应当在收到拟增资通知后十五(15)日(“优先认购期限”)内向标的

公司通知其是否行使优先认购权,如果决定行使优先认购权,应当作出行使优先认购权的书面承诺(“承诺通知”),承诺通知中应当注明行权数额。

如果投资方未根据前述条款认购拟增注册资本的全部,则标的公司有权于优先认购期限届满后,以不低于拟增资通知中规定的价格,按不优于提供给投资方的条款和条件,向除投资方的拟认购人出售投资方未优先认购的拟增注册资本。如优先认购期限届满后的九十(90)日内,标的公司未能以不优于提供给投资方的条款和条件和除投资方以外的拟增注册资本认购人达成有法律拘束力的认购安排,则未经重新履行本条规定的新增注册资本优先认购权程序,标的公司不得新增注册资本。

投资方行使优先认购权的范围不包括投资方事先同意的员工激励计划,或标的公司因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或未分配利润向各股东按其届时持有标的

公司的股权/股份比例转增标的公司注册资本,或经投资方事先书面同意的为收购其他公司而新增注册资本。

4、其他股东权利

除上述回购权、优先认购权之外,股东协议就投资方享有的转股限制、共同出售权、优先清算权、关联交易防止、最优惠待遇、知情权等权利进行了约定。

四、本次交易的审议程序2025年8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本次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作为振江铸造的控股股东,仍然拥有对振江铸造的实际控制权。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此次引入战略投资者是为了进一步增强振江铸造的资金实力,有利于促进公司良性运营和可持续发展,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和长远利益。

六、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尚未完成交割,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且设置了交割先决条件,若先决条件不被满足,将存在本次交易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9日●备查文件

1、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2、《江苏省沿海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振江铸造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3、《江苏省沿海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振江铸造科技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4、《江苏南通高端装备产业专项母基金(有限合伙)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振江铸造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5、《江苏南通高端装备产业专项母基金(有限合伙)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振江铸造科技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6、《无锡市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振江铸造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7、《无锡市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振江铸造科技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

8、《江苏省沿海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9、《江苏南通高端装备产业专项母基金(有限合伙)营业执照》

10、《无锡市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基金(有限合伙)营业执照》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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