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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江股份:振江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30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薪酬的管理;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事、高管的经营业绩,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高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确保企业经济效益的持续增长,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

度及《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以及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和职工代表董事。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管的薪酬以公司经营规模及经营业绩为基础,结合公

司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岗位价值以及该任职人员的能力等进行综合考核确定。

第四条公司将遵循以下原则建立董事、高管薪酬及绩效考核标准:

(一)坚持公司效益持续增长、股东价值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二)坚持结果优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维护股东、公司各级管理人员与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体现对董事、高管个人收入“风险共担,收益分享”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体现外部竞争性与内部公平性的原则;

(五)薪酬结构合理化、绩效薪酬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原则,强化薪酬对公司长期发展的激励作用。

1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

对董事、高管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其所提出对高管的薪酬计划须报董事会通过后方可实施;其所提出董事薪酬计划须报董事会、股东会

通过后方可实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薪酬方案时,应充分调研行业薪酬水平;

审议董事个人薪酬时,该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研究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管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管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

管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薪酬方案应明确薪酬结构、绩效薪酬比例、追索止付条件等核心内容;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检查薪酬支付、追索机

制的执行情况,每年向董事会提交薪酬制度执行情况;

(四)就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就董事、高管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董事薪酬

第七条董事薪酬构成:

(一)董事长: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主导公司经营方向和重要决策,支付

与岗位相应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年度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构成,其中年度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二)除董事长以外的其他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按照公司

相关薪酬、绩效考核办法支付薪酬;未担任具体职务的,不额外领取薪酬;

(三)独立董事:发放税后固定津贴。

第四章高管薪酬及绩效考核

2第八条高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能,其薪酬

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实施情况确定。

第九条高管基本薪酬按岗位职责、能力及行业薪酬水平核定,按月足额发放。

第十条高管的绩效薪酬应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安全生产、合规运

作、职业道德、企业文化建设等多方面考核确定。当公司由盈转亏或亏损幅度扩大时,绩效薪酬应相应调减,未调减的应披露具体理由。

第五章绩效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每年度结束后,公司根据经营目标,结合董事、高管的述职,综

合财务部、人事部等职能部门出具的年度数据,组织并完成绩效评价。公司董事、高管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董事、高管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在年度经营过程中,如经营环境等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对高管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作出相应调整。

第六章薪酬的发放

第十三条非独立董事、高管的基本薪酬及月度绩效薪酬按月平均发放,年度绩效薪酬在年报披露后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的津贴根据年度津贴标准每半年度发放。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管的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公

司将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等另行确定。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管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

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

3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董事、高管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产假等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管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和薪酬并予以发放。若离任后发现其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履职不当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停止支付剩余的未付绩效薪酬,并追索已支付的绩效薪酬。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管的薪酬或津贴,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高管的税前薪酬总额(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津贴等)、止付追索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条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董事、高管薪酬可以作相应的调整,调

整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同行业薪酬水平、所在地区薪酬水平、通货膨胀水平、公

司实际经营状况以及公司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任免等。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所称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公司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与公司长期发展绑定的薪酬形式。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追溯适用至2026年1月1日生效。如本制度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准。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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