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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江股份: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吴洋)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01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2025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审慎认真地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积极参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重大事项发表了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为公司的长远发展积极出谋划策,对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和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内部控制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将2025年度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吴洋:1983年生,男,汉族,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历任新疆天康畜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助理,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证券事务代表,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副总经理、副董事长、顾问,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新疆鑫创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新疆新研牧神科技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联席总裁,四川岷江电化有限公司董事,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本人不曾为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本人在履职中始终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情况

1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了7次董事会,2次股东会,本人通过现场出席和通讯方

式参加了自被选举为公司独立董事以来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了解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本着严谨负责的态度与各位董事讨论并审议公司利润分配、公司治理、收购及投资、股权激励等议案。对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本人均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和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的影响,审慎判断,理性决策,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尽力维护了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提出异议,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会情况本年应参加现场出以通讯方式委托出缺席出席股东会的次数董事会次数席次数参加次数席次数次数

725002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5年度,对于本人任职期间担任委员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本人均全部亲自出席,认真审议了各项议案并在会议上提出意见建议,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实现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各项审核通过的议案均投赞成票,切实履行委员的职责。具体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类别报告期内召开次数应参加会议次数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审计委员会4440薪酬与考核委员会4440提名委员会1110

战略与 ESG 委员会 4 4 4 0

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两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主要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本人均投赞成票,无提出异议,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本人均出席了上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未出现委托他人出席或缺席的情形,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及公司配合的情况

2025年度,本人现场工作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培训、

2审阅材料、与各方沟通等方面工作。本人定期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管理和内控制度建

设及实施情况,并通过会谈、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的管理状况、财务状况、业务发展、项目建设情况等相关事项,监督公司的规范经营,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献计献策,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本人了解经营管理情况的途径多样、方式灵活、渠道顺畅、沟通有效,知情权得到充分的保障,在履职过程中未受到任何干扰或阻碍。

(五)独立董事特别职权行使情况

2025年度,本人未行使如下特别职权: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依法

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与会计师沟通协商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审计人员、审计策略、审计重点等,对会计师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事项要求公司进行解释说明,并督促会计师遵守职业准则,勤勉尽责,确保年度审计报告的真实、完整、准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

(七)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在发表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5年度以下重大事项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并对其是否合法合规、是否规范运作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3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价格是参照市场定价协商制定,定价公允、合理,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5年度,公司及相关方未发生变更或者豁免承诺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

方按要求履行承诺,未发现违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用期一年。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为公司提供了优秀的审计服务,对于规范公司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意续聘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无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4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陈洋先生辞职,选举为职工代表董事,审议程序合法规范。

经审查,本人认为相关人员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职工代表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未发现以上人员有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以及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2025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相关业绩考核和薪酬制度的规定,综合考虑了行业水平及公司经营成果,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和持续发展,不存在可能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情况与实际情况相符。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股票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认为相关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于2025年6月16日,授予93位激励对象共计252.9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1.67元/股。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52026年,本人将加强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审计机构以及投资者的沟通交流,

深入开展实地调研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和提供建议,积极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稳健发展。

特此报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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