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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董冰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24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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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董冰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董冰,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1-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江股份或公司)时任监事董冰在股票买卖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董冰于2023年6月5日至2024年7月8日担任振江股份监事。2023年6月5日至2024年2月21日,董冰母亲王某华控制并操作本人海通证券账户以及董冰父亲董某臣的海通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振江股份”44200股,累计卖出“振江股份”36500股。2023年6月26日至2023年7月10日董冰配偶向某彬控制并操作本人国泰君安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振江股份”10000股。

自2023年6月5日至2024年2月21日期间,王某华、向某彬多次买卖“振江股份”,区间内违规成交股数为36500股,违规交易金额为1222966.00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根据《决定书》认定,在董冰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其母、其配偶多次买卖“振江股份”的行为,导致董冰构成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4.1条、第3.4.11条等

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2-(二)纪律处分决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董冰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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