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现将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2023年度审计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1)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3)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室
(4)首席合伙人:梁春
资质条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00年10月27日成立。
后经多次改革变制,最终于2012年4月改制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大华所有合伙人270人,注册会计师147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1141人。
大华所2022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488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人民币61034.29万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大华所有涉及上市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1日、2023年5月5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三、执业记录
大华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
35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纪律处分1次;10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
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46次、自律监管措施7次、纪律处分3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行政监管措施以及行政处罚,不影响大华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大华所承做本项目的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
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等情况。
四、2023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公司于2023年11月1日与大华所签订了2023年度审计业务约定(以下简称“审计业务约定书”)。大华所已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等的相关要求及公司2023年度报告工作安排,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大华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3年12月
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华所参与审计工作的人员具备独立性,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与公司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事项进行沟通。
五、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评估
公司对大华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
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大华所在公司2023年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按照审计计划完成审计工作,如期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切实地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