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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列控:《思维列控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2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09 00:00 查看全文

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提高企业风险预警及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及各内部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审计机构设置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内部审计部门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1名,并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7(一)熟悉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财务审计、会计、法律、经济等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工作经验;

(三)具有调查、综合分析能力,并且具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能胜任工作;

(四)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法治观念,切实做到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力求公正;

(五)内部审计人员办理事项时应当遵循独立性原则;

(六)内部审计人员对工作过程中涉及的商业信息应当遵循保密原则;

(七)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接受后续教育和岗位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和提高业务能力,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守法纪,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人员或者审计

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违者由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一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

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2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

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等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

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六)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

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计划、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

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

告、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

3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以下权限:

(一)根据批准的审计计划,根据预定的审计目标,在预定的审计范围内实施内部审计。如有必要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可调整审计目标,扩大审计范围或进行追溯、延伸审计;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提供审计所需文件(包含但不限于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工程及流程的相关文件)、实物、信息等资料;

(三)在审计过程中可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

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总经理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账册等必要的临时应急措施;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或个人,可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的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及改进建议;

(六)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并对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七)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公司有关经营、重要招标、财务管理决策、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可视情节轻重,责令相关

人员予以纠正,或提出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追究责任的建议。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经理

会、董事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条公司授权外审单位进行审计时,内部审计部门应按审计委员会及公司管

4理层指示,积极配合外审单位工作,并对外审工作质量进行评估。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

计工作的实施,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发展需要,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根据批准后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董事会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内部审计部门调整或可追加审计项目。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了解被审计事项的基本情况,审查和评价业务活

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等因素,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工作计划,报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董事长批准实施;

(二)审计通知: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确定项目组成员,实施审计前,应

事先提前3日通知审计对象,审计对象应当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

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并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和结论。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就审计有关情况和问题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

(四)审计终结: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结束后20日内准备完整的审计报告,其内

容应当包含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及建议等内容。审计报告经过相关领导层审核后,根据需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结论或征求意见稿后,在5日内应提出对审计报告的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审计报告定稿后,经相关领导层签批,并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审计整改:被审计单位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或审计建议书,按照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及时完成问题整改及风险闭环,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涉嫌违规违纪行为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或审计建议书送达后,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督

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并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

5理。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追究

责任: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有关规定

追究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6《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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