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思维列控: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08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关于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26 层 邮政编码(P.C.):518048

21-26/F China Travel Service Tower 4011 Shennan Avenue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网址(web):www.huashang.cn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事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

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法律意见书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4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于2026年4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刊登了《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事项;列明了本次会

议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于2026年5月7日下午14:00在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雪梅街39号一楼1号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方伟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下同)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1933515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7.52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96名,代表股份数330883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8678%。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05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代表股份数22264399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8.3946%。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单独或者合计持股5%以下(不含5%)的投资者(下称“中小投资者”)共计599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额为4039539股,占公司有法律意见书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95%。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6年4月24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

2、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法律意见书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222216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102%;反对3417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534%;弃权8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364%。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22203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022%;反对3517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579%;弃权8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399%。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222261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281%;反对3214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443%;弃权6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76%。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津贴)发放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20270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7229%;反对4827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2168%;弃权1341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603%。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22631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84.7282%;反对482756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1.9507%;弃权134152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3.3211%。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及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217031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5774%;反对8108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3642%;弃权1299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584%。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2222285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134%;反对3708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665%;弃权445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24111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89.7159%;反对370836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1801%;弃权44592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1040%。

7.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2257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264%;反对3304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484%;弃权56000法律意见书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53083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0.4331%;反对330456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1805%;弃权5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3864%。

8.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加强对公司闲置资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177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6100%;反对7875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3537%;弃权8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3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71243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78.5050%;反对787596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9.4971%;弃权8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9979%。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21298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7690%;反对4154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865%;弃权9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4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25391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87.2721%;反对415448股,法律意见书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2845%;弃权9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2.4434%。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22256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120%;反对3231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451%;弃权9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4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21183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89.6434%;反对323156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7.9998%;弃权9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2.3568%。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中不存在涉及特别决议事项,不存在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存在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未发生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