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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列控:《思维列控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2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2-09 查看全文

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由于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而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依照本制度对责任人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

相关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重大遗露;

(二)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负有提供年报所需信息义务的部门和人员,提供数据信息存在重大遗漏、失

实、歧义等,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

(八)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九)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四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惩前毖后、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参与年报编制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事项进行调查,收集、汇总与

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提交给审计委员会审核后上报董事会做出责任追究决定。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第七条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1%以上;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1%以上;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1%以上;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且相关指标变动超过

20%并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注: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其它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会计报表信息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的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七条执行;

(2)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3)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或与

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

(4)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

(5)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

(6)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披露要求不符,未予说明;

(7)关联方、关联交易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

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8)遗漏担保事项、重大诉讼项目、承诺事项或者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9)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

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

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第十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三章重大差错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审计部应以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

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

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十四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形成专门决议。

第十五条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及主管经理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二)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三)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或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公司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并不替代其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公司外部人员,公司将提请或建议有权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第二十一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公司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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