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
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及工作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
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的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所有股东享有平等的权
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权益。
第五条公司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六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三)依法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1(八)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资料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八条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股东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公司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第十条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向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2(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不得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所签订的协议,协议内容应贯彻公允、稳定、明确具体的原则,并有明确的定价、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或事实不履行等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不得采取垄断采购、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生产经营。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并要充分披露已采取或将采取的保证交易公允的有效措施。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取费的标准,公司应对此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条除自然人以外的控股股东应通过向公司股东会派出股权代表行使股东权利,股权代表按照该控股股东的决定在股东会上行使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要严格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3第二十二条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干预公
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要求公司为其提供额外的服务或承担额外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四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应通过股东会等规定的程序,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除董事之外的其他人员不得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控股股东不得干预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
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有关经营情况的指令或指示,也不得以其他形式影响其独立性。
第三章股东会职权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委托理财、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4第二十七条股东会决定公司下列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
财、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
(一)股东会决定公司下列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三)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3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股东会审议决定以下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2.董事会审议关联事项时,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事项;
3.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股东会召开方式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为现场表决方式。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公司股东会召开应以现场会议方式进行。公司还将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的召开地点应当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明确的地点。
第五章股东会召集程序
第一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
司及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6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三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三十三条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做出工作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二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办理程序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应按公司召开股东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一)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二)对于审计委员会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7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三)对于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8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审计
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委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节股东会会议通知
第四十条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
束当日下午3:00。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9及理由。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四十四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节会议登记
第四十五条会议登记可以采用现场登记、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股东出席股东会应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登记。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可以由股东本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应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四十七条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当分别提供下列文件:
(一)法人股股东: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明;
(二)个人股东: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则应提供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四十八条股东未进行会议登记但持有有效持股证明,可以出席股东会,但大
10会不保证提供会议文件和席位。
第四十九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节股东会的会务筹备
第五十条股东会的会务筹备在董事会领导下,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股东会的
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同时,应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比例。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的文件准备是在董事会领导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公
司相关人员完成,并在股东会召开前送达与会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第七节股东会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二条股东参加股东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程序或会议秩序。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采取安全保卫措施;需要由公安机关采取治
安措施的,可以在股东会召开的七日前,向会场当地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章股东会议事程序
第一节股东会提案
第五十五条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11第五十六条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并按
规定将有关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第二节临时提案的提出方式及程序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召集人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
持有异议的,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五十九条对于前条所述的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
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六十条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告之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六十一条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
12为年度股东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
并在提案中向各股东详细披露。董事会在向各股东披露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六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会表决通过。董事
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会陈述意见。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会上追认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会,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第六十三条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或占普通股总股份1%或以上的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或占普通股总股份1%或以上的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出。
(二)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被提名人有无《公司
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第三节股东会会议进行的步骤
第六十四条股东会会议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会会议开始;
(二)董事会秘书向大会报告出席股东代表人数,所代表股份占总股本的比率;
(三)董事会秘书主持选举监票人(以举手的简单表决方式进行,以出席大会股东总人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四)逐个审议股东会提案并给予参会股东时间对大会提案进行讨论;
(五)会议主持人宣布进行表决;
(六)会议工作人员在监票人及见证律师的监视下对表决单进行收集并进行票数统计;
(七)会议继续,由监票人代表宣读表决结果;
(八)会议主持人宣读股东会决议;
(九)律师宣读所出具的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13(十)公证员宣读股东会现场公证书(如出席);(十一)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会会议结束。
第四节股东会发言
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席股东会,可以要求在大会上发言。股东会发言包括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
第六十六条公司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上发言,建议在股东会召开前两天,向会议登记处进行登记。
第六十七条股东发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股东发言涉及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提案有直接关系,围绕本次股东会提案进行,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
(二)言简意赅,不得重复发言;
(三)本规则对股东发言的其它要求。
第六十八条对股东在股东会上临时提出的发言要求,如与本次股东会的议题无关,而是股东欲向公司了解某方面的具体情况,则建议该股东在会后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六十九条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
第七十条在股东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口头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应当经大会主持人同意,方可发言或提出问题。
第七十一条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
第七十二条原则上每位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第一次发言的时间不得超过五分钟,第二次不得超过三分钟。
第七十三条股东在发言过程中如出现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情形,会议主持人可以当场制止该发言股东的发言。
第七十四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公司的董事会应有义
务认真负责地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股东会要求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回答问题的时间不得超过五分钟。
第七十五条在进行大会表决时,股东不得进行大会发言。
14第五节股东会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
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的任免及其有关保险、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5(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公司在一年内单次或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修订与修改;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的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它事项。
第八十一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开候选董事的简历、基本情况及相关监管机构要求的事项。
第八十二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采用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八十三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八十四条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
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不得对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股东会
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时,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
16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股东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表决票,并将表决票交至会议登记处进行统计,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未投票时,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利,其所代表的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股东会在对程序性事项表决时,主持人在确认无反对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其他简易表决方式。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不计入该项表决有效票总数内。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时,其所议事项由出席会议的其他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九十二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请股东会表决的议案是否通过。
大会应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代表的股份数额和占公司总股份数的比例及对
17所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形成大会书面决议,大会决议应在该次大会上宣读。
第九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节会议记录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董事秘书负责。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按统一的顺序装订成册,用统一的文件盒装上,依每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顺序排列放于档案柜中,一并交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章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职
责分工责成公司总经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会决议要求审计委员会实施的事项,直接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组织实施。
18第九十七条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实施的事项,由审计委员会向股东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九十八条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公司董
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事项。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九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不足”、“高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一条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一百〇二条本规则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〇三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一百〇四条本规则经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规则自生效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会、股东、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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