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赵英明、王凡林、刘郴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赵英明、王凡林、刘郴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赵英明、刘郴任职的单位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不构成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重大业务往来”,不会对其独立客观判断产生任何影响,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因此,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爱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