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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29 查看全文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

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

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

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

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1第四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

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六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七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2第九条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

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

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

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上市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

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

便于股东参加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3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

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

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

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

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投资者向上市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

4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

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

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回

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5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

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

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公司可根据需要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从事投资

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公司全

6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三十三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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