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
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三条公司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
(三)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培育核心竞争力;
(四)坚持科学发展观,投资规模与资产结构相适应,量力而行,科学论证与决策。
1/6第四条根据国家对外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对外投资决策权限第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的投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日常经营活动、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关联
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6第八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日常经营活动、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关联
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需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提交
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制度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
第十条除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
资事项外,其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涉及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关联交易的,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
3/6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并以前述累计计算金额确定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上述交易已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如涉及实物、无形资产等资产,应按照《上市规则》
规定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三章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在投资项目论证阶段,公司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
第十五条在投资项目通过后及实施过程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
如发现该方案有重大疏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
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应提请总经理、董事会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经过股东会批准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召开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检查,根据实际情况
向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
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的投资行为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总经理须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6第二十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资行为产
生的各种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上述人员应对该项错误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四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二十四条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一)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
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四)大额银行退票;
(五)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六)遭受重大损失;
(七)重大行政处罚;
(八)《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5/6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
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