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16证券简称:淳中科技公告编号:2022-060
债券代码:113594债券简称:淳中转债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1、2019年12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2、2019年12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9年12月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
了《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于公司内网对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
114日,共计10天。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19年12月17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19-062)。
4、2019年12月23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19-065)。
5、2019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9年12月23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69名激励对象和
102名激励对象分别授予233.50万股限制性股票和134.30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6、2020年2月25日,公司完成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登记工作,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69名,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233.50万股;股票期权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02名,实际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为134.30万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
7、2020年12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0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发表了明确的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
2专项法律意见书。上述股份已于2021年1月28日完成回购注销。
8、2021年1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0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发表了明确的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上述股份已于2021年3月18日完成回购注销。
9、2021年2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及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相关事宜发表了明确的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10、2021年4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拟回购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1.96元/股;因公司2019年度和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4.43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相关事宜发表了明确的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11、2021年4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因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39300股,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880200份(包括拟注销股票期权210000份)。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相关事宜发表了明确的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上述股票期权已于2021年6月10日完成注销。
12、2021年12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回
3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共计2058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发表了明确的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上述股份已于2022年2月15日完成回购注销。
13、2022年2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9600股,注销不满足条件的股票期权合计
755860份。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相关事宜发表了明确的意见,北京市金杜
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上述股票期权已于2022年3月8日完成注销,限制性股票已于2022年4月15日完成回购注销。
14、2022年8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拟回购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1.76元/股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4.23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相关事宜发表了明确的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2022年5月25日,由于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公司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1.96元/股调整为11.76元/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24.43元/股调整为24.23元/股。
2022年5月10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2022年5月19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为: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8633648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应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
4(1)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
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11.96-0.2=11.76元/股
2、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
(1)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24.43-0.2=24.23元/股
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对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上述调整。
五、监事会的意见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本次对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关程序;本次调整限制性股
5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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