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 410000
网站:www.qiyuan.com
致: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四)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通知、提示
性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8月2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7日15:00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676号旺德府万象时代2栋28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彭浩女士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94,478,6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937%。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网络投票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40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7,305,2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56%。
3、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公司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参与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公司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参与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2、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3、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审议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其中,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无涉及特别决议议案;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11,268,31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6%;反对418,24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1%;弃权9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6,789,6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203%;反对418,2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68%;弃权9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29%。
(2)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1)回购股份的目的
表决结果为:同意311,303,51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9%;反对415,94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4%;弃权6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
2)回购股份的种类
表决结果为:同意311,291,31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9%;反对428,04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2%;弃权6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
3)回购股份的方式
表决结果为:同意311,303,31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8%;反对411,04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318%;弃权6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
4)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结果为:同意311,280,71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85%;反对438,64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6%;弃权6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
5)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表决结果为:同意311,247,61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9%;反对441,54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6%;弃权9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5%。
6)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为:同意311,205,31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4%;反对476,74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9%;弃权10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7%。
7)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为:同意311,344,61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0%;反对372,64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5%;弃权6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
8)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表决结果为:同意311,297,21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8%;反对417,14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7%;弃权6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
9)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表决结果为:同意311,290,41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7%;反对428,94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5%;弃权6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
10)办理本次回购的具体授权
表决结果为:同意311,339,71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5%;反对379,64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7%;弃权6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签署日期:2026年9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