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36号)核准,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绝味食品”、“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608006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每股人民币52.21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118036.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6125.8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2月22日全部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22]47140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保荐人”)担任绝味食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出具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序号项目工作内容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保荐人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
1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
划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人已与绝味食品签订保荐协议,
2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权利义务。
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与绝味食品保持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密切的日常沟通和定期回访,针对持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续督导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现场核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2024年度绝味食品在持续督导期间
4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序号项目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5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当
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事人未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不履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行承诺的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6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7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经核查,绝味食品已建立健全并有效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执行公司各项治理制度。
员的行为规范等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8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经核查,绝味食品已建立健全并有效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执行各项内控制度。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9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10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11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12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该等情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况。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3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履行承诺情况。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该等情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况。序号项目工作内容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15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该等情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况。
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
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保荐代表人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
17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该等情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
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
常;(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及专项使用。保荐代表人督导了募集资金
18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使用,关注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计划用途一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了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绝味食品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荐机构认为,绝味食品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