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AN132-2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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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AN132-2号
致: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绝味食品”或“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绝味食品的委托,担任绝味食品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和绝味食品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情况(以下称“本次调整”)及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事项(以下称“本次授予”)作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绝味食品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
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并经查验公司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履行的法定程序如下:
1.2026年6月 26日,绝味食品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2.2026年6月27日至2026年7月6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名单进行了内部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6年7月9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6年7月14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6年7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本次授予。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本次调整及本
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2026年7月14日,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必要事宜。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及其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调整的原因及内容如下:
“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在登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后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而被取消激励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和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52人调整为150人,前述2名取消激励资格的原激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股票期权份额分配给其他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权日
1.根据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2.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本次授予的授权日为2026年7月14日。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权日为交易日,在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且不属于《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作为授权日的期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之授权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数量和价格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为150 名,授予股票期权2,640.0000万份,行权价格为9.27元/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数量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条件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天职业字[2026]5177号”《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天职业字[2026]5177-1号”《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确认,截至本次授权日,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下列情形: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之授权日的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数量和价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条件已满足。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利国
温定雄
朱龙
7076年7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