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
意见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及授权日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核查意见公司对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1、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次授
予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5、公司确定的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
中有关授权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达成,同意以2026年7月14日为授权日,并以9.27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激励条件的150名激励对象授予2640万份股票期权。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7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