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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霸股份: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6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沟通、编制及披露等方面的职责及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

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

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第四条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公司应当制订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事

应当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履行年度报告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当由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公司管理层应在年度报告工作期间,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

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尽量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条在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前,独立董事

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项,独立董事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年报工作风

1/2险警示函的,应当予以高度关注并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

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会上向股东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亦同。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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