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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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战
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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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证券部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联络机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主任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及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话等方式进行。
但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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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及若日后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的,均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九条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