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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太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司太立 --%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盈利状况和工作职责相匹配,同时兼顾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行业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相匹配;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中长期发展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激励机制相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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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董事报酬事项由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

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证券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及构成

第七条根据董事的工作性质,及其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定如

下薪酬标准:

(一)内部董事: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内部董事,按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标准执行;其他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领取薪酬;公司不再向内部董事另行发放董事津贴。

(二)外部董事:按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薪酬方案,领取董事津贴。津贴按月发放。

(三)独立董事:按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薪酬方案,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按月发放。

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水平与与其承担的责任、风险和经

营业绩挂钩,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经营管理职务,根据岗位价值、承担

责任等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经营目标和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根据考核结果按年发放。

第四章薪酬发放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的发放按照公司薪酬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应依法交纳各项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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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但是,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公司可以减少或者不予发放:

(一)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

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以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公司对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工

作不力、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或者未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公司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者解聘职务等处罚。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战略目标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情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不定期调整薪酬标准。可能的影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部因素:公司战略规划、经营情况、薪酬考核方式调整、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调整等;

(二)外部因素: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因不可抗力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等。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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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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