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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太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司太立 --%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重大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信息传递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风险情形、重大变更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但不包括定期报告编制时应提供的资料信息。

第五条重大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上述事项中,第1至第3项即使某项交易未达到以下标准,但连续十二个月相同类别的交易累计金额达到以下标准时,报告人应履行报告义务。第4项交易发生或拟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任何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任何关联交易;

(三)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预计结果已经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实际执行中超过预计总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关联方的认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

第七条诉讼和仲裁事项: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八条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九条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九)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二)董事会通过股权激励方案;

(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对公司经营业绩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管理信息。

第十一条新产生的关联方交易、对外担保、行政处罚、对外捐赠及生产事故等事项无论金额大小都应当报告。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24小时

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三)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时。

第十三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交易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各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总经理或其授权人负责对本公司近期正

在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重大信息进行调查了解,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送,防止信息沟通不畅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等情况发生。

第十五条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解决措施等;

(二)所涉及的意向书、协议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许可等;

(四)所涉案件的诉状、仲裁申请书;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

(五)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六)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意见。

第十六条公司证券部为公司重大信息接收的联络机构。报告重大信息应在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时间通过面谈或电话方式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

件直接递交或邮件,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应立即进行分析,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则组织编制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并及时披露。如重大信息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则应按规定提请董事会、股东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后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重大信息的报告及管理档案,记录信息要点及处理情况,及时将信息报告的处理情况反馈报告人。

第四章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

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规定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

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二十一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因瞒报、漏报、误报或不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其

他信息报告义务,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经济处罚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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