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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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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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7068585传真:010-65185057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6】字0515第0320号
致: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太立”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
1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6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及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9)(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14:30在浙江省仙居县现代工业集聚区丰溪西路9号公司行政楼会议室现场结合线上方式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
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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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
5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272人,代表股份数为950682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848%。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数为916586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07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268人,代表股份数为34095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77%。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及授权代表共270人,代表股份数为36911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19%。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投资者及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数为281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68人,代表股份数为34095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77%。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除股东及授权代表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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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1:《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2:《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3:《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4:《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议案5:《关于预计2026年度对外担保的议案》
议案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议案7:《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议案8:《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9:《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议案10:《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议案11:《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的议案》
议案12:《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13.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13.01:胡健
议案13.02:胡锦生
议案13.03:沈伟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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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13.04:杨志军
议案14.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14.01:胡吉明
议案14.02:章晓科
议案14.03:毛美英其中,议案5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5、议案10、议案11、议案12、议案
13、议案14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
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2.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48294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7487%;
反对2124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2234%;弃权264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279%。
议案2:《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948384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7582%;
反对2034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2140%;弃权264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278%。
议案3:《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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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948356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7552%;
反对2032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2138%;弃权294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310%。
议案4:《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948322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7516%;
反对2032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2138%;弃权328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346%。
议案5:《关于预计2026年度对外担保的议案》
同意946565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5669%;
反对3960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4165%;弃权156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166%。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2443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395%;反对3960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317%;弃权156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88%。
议案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948187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7375%;
反对22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2349%;弃权261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276%。
议案7:《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948328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7523%;
反对2058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2165%;弃权296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312%。
议案8:《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948440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7640%;
反对2078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2186%;弃权16414
6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174%。
议案9:《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同意948363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7559%;
反对2055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2162%;弃权264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279%。
议案10:《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948340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7535%;
反对2058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2165%;弃权284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3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4217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921%;反对2058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06%;弃权284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73%。
议案11:《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948076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7258%;
反对2452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2579%;弃权153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163%。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395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716%;反对245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77%;弃权15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07%。
议案12:《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947306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6448%;
反对3160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3324%;弃权215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228%。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318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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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90.7655%;反对316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43%;弃权215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02%。
议案13.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13.01:胡健
同意922815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7.1045%;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9044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383%。
议案13.02:胡锦生
同意922507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7.072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8736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953%。
议案13.03:沈伟艺
同意923304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7.156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9533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751%。
议案13.04:杨志军
同意923116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7.1362%;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9345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613%。
议案14.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14.01:胡吉明
同意923297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7.1552%;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9526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559%。
8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议案14.02:章晓科
同意922376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7.0583%;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8605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370%。
议案14.03:毛美英
同意923058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7.130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9287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033%。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9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庞正忠:郑寰:
董雯莹: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