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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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暂缓、豁免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信息披露义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
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披露的同时应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并按照此制度办理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的内部程序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
或子公司等人员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秘书,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经审核认为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如经审核确认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人员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管。前述文件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见《关于<股票上市规则>过渡期相关安排以及报送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登记材料的业务提醒》附件1~3)报送浙江证监局,并同步填写上交所《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https://survey.sse.com.cn/q/qbkWRo)。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三条对于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
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以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追究责任的形式: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一)责令改正并作出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〇二五年八月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附件1: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公司简称:司太立公司代码:603520提交日期:年月日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
(国家秘密/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申请部门申请人员事项类别(暂缓/□暂缓事项豁免)□豁免事项
豁免或暂缓披露□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的方式□暂缓/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豁免披露信息所□年度报告
属信息披露文件□中期报告
□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暂缓或豁免披露重大交易□
的信息类型日常交易□
关联交易□
重大诉讼、仲裁□
客户名称□
供应商名称□
核心技术信息□
对外投资信息□
主要经营业务信息□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
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是相关内幕人士是□是
或豁免事项的知□否否签署书面保密□否情人名单承诺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申请部门负责人
意见部门负责人:(签字)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董事长秘书:(签字)董事长审批
董事长:(签字)
注:填写时应当按照“一事一登记”原则分别填写,其中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具体信息,需以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模糊化该部分信息。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附件2: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
作为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泄露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月日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附件3: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登记时间登记部门登记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暂缓事项
项类别□豁免事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序号姓名证件号码职位获取信息获取信息获取信息备注时间地点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