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司太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司太立 --%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五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限售期出售股票、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交易限制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1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

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2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一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

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

3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持续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三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

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

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2个

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4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通过证券部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为公司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行为的责任追究主体,负责实施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买卖本公司证券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行为的,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5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

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及若日后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的,均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二〇二五年十月

6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