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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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因有关人员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并使投资者遭受可确认的重大损失、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
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审批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年度财务报告及附注存在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
定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
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八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
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公司应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公司应将书面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决议。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
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
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定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在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五条追究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
对公司内部人员:
(一)责令改正并作出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对公司外部人员:将提请或建议有权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第十六条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二〇二五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