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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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
生品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及子公司
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根据公司及子公司的外币收付
汇、外币存贷款等实际经营情况,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货币互换等产品或产品的组合。
第二章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原则
第四条公司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
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并应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所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不得进行投资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外汇衍生品交易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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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公司需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八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汇规模及外币存贷
款规模等预测情况,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汇、外币存贷款等的预测金额。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九条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期限内经审议通过的交易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第十条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外汇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
(二)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股东会、董事会可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在已审议通过的额度内决
策具体事项并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财务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和管理。
第四章部门职责及内部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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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年度额度。
第十二条相关责任部门及职责权限:
(一)财务部: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负责方案拟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日常询价和联系及相关账务处理,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二)审计部: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审计监督部门,对外汇衍生
品交易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制度执行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证券部:为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如需)审批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四)外贸部:为公司办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支持部门,负责提供与现行及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五)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流程:
(一)业务部门根据采购和销售合同、订单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将相关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报送财务部门用于汇率风险防范的分析决策。
(二)财务部结合公司外币收付汇规模及外币存贷款规模等预测情况,以
稳健为原则,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汇率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的具体报价信息,提出开展公司或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
(三)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负责审核财务部提交的交易方案,评估风险并作出决策。
(四)财务部根据已批准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外汇衍生品交易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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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六)财务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成交通知书后,检查
是否与原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在核查原因后及时处理。
(七)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
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第五章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
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各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审计部负责监督检查。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财务部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额度内开展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并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交易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解决方案及时报告董事长。
第十八条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
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
公司管理层应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条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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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及若日后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的,均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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