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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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有效管理和控制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及各项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各参股公司。
公司所有经营管理活动及有关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审计
监督、检查、评价和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
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
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董事会负责,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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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与指导,其中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的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和监督管理的需要,公司设立审计部作
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相应的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
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开展内
部审计工作应保持独立性,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证独立客观、公正勤勉,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审计职责和要求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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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上述主体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
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负责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审计事项及公司内部规范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
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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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审计项目终结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已完成的审计项目及时整
理审计工作底稿,同时将审计过程中所积累的各种资料,包括审计决定、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审计计划、审计工作底稿、各种审计证据、被审计单位提供和通
过各种形式获得的数据资料等,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加以集中、整理、分类和归档形成审计档案,上述各项资料保存时间为10年。
第四章审计工作的实施
第十八条年度审计计划。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战略目标和经营关注重点,结合公司业务特点,确定本年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董事长批准。
年度审计计划应包括工作目标、具体审计项目及实施时间、所需的审计资源以及后续的工作安排等;
第十九条审计准备。准备阶段的工作包括组成审计项目组、开展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并收集审计资料等。
第二十条审计实施。审计工作的实施阶段主要是调查、核实审计事项,搜集
审计证据,发现审计问题及风险。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以及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内部审计人员应对所获取的相关证据、信息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关联性,依据相关证据对具体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第二十一条报告阶段。审计报告作为审计工作的核心成果,是内部审计人
员依据检查结果对审计事项做出的客观评价。完整的审计报告应当包含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及建议等内容。审计报告经过相关审核后,根据需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结论或征求意见稿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应提出对审计报告的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如确属审计情况与事实有较大出入应予以修改或重审;如属双方看法不一致,可以各自保留意见并将被审计单位意见和审计报告一并上报。
审计报告定稿后,经相关领导层签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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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审计整改。被审计单位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审
计意见或审计建议书,按照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及时完成问题整改及风险闭环,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涉嫌违规违纪行为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后续审计。对重要审计项目、重点被审计单位等,内部审计机
构应持续监督审计决定执行和审计建议采纳的情况,保证审计工作发挥效力。
第二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工作规范指引,对审计事
项分级分类,为审计人员提供清晰的操作流程,帮助其在日常工作中提高工作效率和审计质量。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临时确定专项内部审计项目,专项审计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或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专项审计的实施程序比照常规审计程序进行。
第五章内部审计质量监督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
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订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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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存在的及其认定情况(如适用);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适用);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如适用);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三十一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估,出具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资料有严重不
实或者其他违法违纪问题时,应当责令其自行纠正;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
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阻碍检查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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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内部审计机构应
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及若日后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的,均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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