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3第02549号
致: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以及贵公司(下称“公司”)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23年9月13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2023年9月13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的公告;
5、公司2023年9月21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次会议资料;
6、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天禾律师众源新材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163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验证,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2023年9月28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户,共代表股份132866535股,占公司总股本31697.12万股的41.9175%。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封全虎先生主持。
经核查,会议通知的公告时间系会议召开时间的15日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户。其中: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7户,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的股东均为
2023年9月21日下午3∶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亲自出席的均出示了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示了股东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
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共3户。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均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认证。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另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天禾律师众源新材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其召集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以记名投票方
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向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记
名投票方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程序
对议案进行表决。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负责统计。
3、全部投票活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向公司提供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天禾律师众源新材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 股 13286653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2、议案名称: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 股 13286653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不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意反对弃权议案议案名称票
序号票数比例(%)票数比例(%)比例(%)数
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
110312664100.000000.000000.0000
配预案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
210312664100.000000.000000.0000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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