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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源新材:众源新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10 查看全文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的质量,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存在虚假陈述

和重大错报,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

负责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实行本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当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将相关信息抄送公司审计部。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的初步认定,提出审计意见和整改建议,同时按照公司问责制度的规定履行问责程序和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条追究责任的形式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公司相关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

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本制度

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产生差异,按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制度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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